国内旅行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国内旅行险
责任名称 |
保额(元) |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0 |
附加旅行期间发病后24小时内猝死 |
30,000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
800,000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
300,000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200,000 |
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 |
50,000 |
酒店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补偿 |
1,000 |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 |
50,000 |
附加旅行住院津贴 |
80元/天 |
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 |
2,000 |
附加医疗运送送返 |
100,000 |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 |
20,000 |
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
5,000 |
航班到达延误5小时或以上,一次性赔付 |
200 |
附加行李延误8小时或以上,一次性赔付 |
300 |
附加旅程阻碍 |
800 |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每件/每套行李 限额1000元,行李箱损坏限额200元) |
1,500 |
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
100,000 |
附加银行卡盗刷 |
2,000 |
保险期间 |
保费(元) |
1-7天 |
58 |
8-15天 |
102 |
16-30天 |
158 |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注册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31202112284145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3627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31202112232722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5078817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252202201110060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52202210270826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52202112232740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旅行紧急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110050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
C0000933191202207012179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0933192202201150429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取消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7391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取消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7391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行李损失保险(2023版) |
C0000933211202303285442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责任保险(2022版) |
C00009330912022012513051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 |
C00009332112022012183593 |
二、服务信息
2. 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4.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90周岁
5.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6. 购保时间限制:
航班起飞前随机票购买
7. 保险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生成保单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支付至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10.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若旅客在购买保险前已打印过行程单,请登录阳光保险APP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或致电95510索取电子发票。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13. 重要提示:
1)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2)高原反应、猝死属于疾病事故,保险单中意外责任保障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本保单只承担年龄在0-90周岁(含)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承担90周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责任。61-8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81-9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
4)本保单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不含自费药),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赔偿天数90天,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500元。
5)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6)阳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95510。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7)本保险不承保因航班计划调整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14. 理赔申请: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15.保险责任:
(一)境内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简称“《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中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附加旅行期间发病后24小时内猝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随即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中所列1级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随即终止。
(三)航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轮船意外伤害事故保障、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障,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补偿
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救护车费用,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附加旅行医疗费用、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六)附加旅行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支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实际住院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长给付日数为限。
(七)附加医疗运送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救援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经救援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继续接受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
(八)附加身故遗体送返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中国境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保险人将承担救援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的费用、相关必要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会承担其他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九)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返回其在中国境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保险人承担其返回中国境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必要时救援机构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以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前述费用,超出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航班到达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的,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原计划行程以外的交通、食宿或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时间差较长者为准:
(一)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至该航班或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实际开出时间为止的时间差;
(二)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搭乘的该航班或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实际抵达目的地为止的时间差。
(十一)附加行李延误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乘坐航班旅行期间,其随所乘航班托运的行李(以下简称“随行托运行李”)在其所乘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预定目的地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行李延误导致的已经支出且无法追回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损失 。
(十二)附加旅程阻碍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需取消原定旅程,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旅行交通、住宿定金或押金及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并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进行原定旅程;
(二)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三)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初次诊断出怀孕,并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进行原定旅程;
(四)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被保险人预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
(五)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
(六)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十三)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搭乘合法的航空客运班机旅行时因所搭乘航班及途经机场承运或处理失当导致已办理托运的行李在被托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遗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十四)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十五)附加银行卡盗刷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本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在被保险人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挂失或冻结操作前的本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发生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借记卡及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复制;
(二)被保险人的借记卡及信用卡被机器上盗取或转账;
(三)被保险人的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被他人盗用;
(四)被保险人或其已投保附属卡的持有人在被犯罪分子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被迫向第三方账户转账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盗刷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事宜详见保单及保险条款
16. 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17.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8.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9.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20.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国航APP购买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保险产品或登录国航APP在“全部服务”—客票服务—保险选项中购买本保险产品。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在国航APP的订单中单独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4、如何办理退保?
可登录国航APP在保险订单中点击退保按钮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
5、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如您通过国航任意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但保险无法随机票信息自动批改,您可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国航APP申请退保,并在改签后机票后重新购买保险。
四、保险条款请详细参加附件一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 区光华路阳 光金融中心 8、9、10、 12层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95510 |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