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延误险(太保)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延误险
产品名称 |
保险责任 |
保额 |
保费 |
保障期间 |
航班延误险 (国内/国际)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00000元 |
45元 |
单次航班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50000元 |
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
10000元 |
航班到达延误4小时一次性 赔300元 |
300元 |
航班备降 |
100元 |
航班返航 |
100元 |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备案号 |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
(太保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35号 |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 |
(太保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附) 304号 |
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责任)[2010](附)2040号 |
附加航班延误取消保险(2023版) |
(太保财险)(备-责任保险)【2024】(附) 287号 |
二、服务信息
2. 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100周岁
6.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一航段限投一份
7. 购保时间限制:
国内行程在航班起飞(购票时系统显示的或坐席提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前6小时之外均可购买;
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行程在航班起飞(购票时系统显示的或坐席提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前48小时之外均可购买。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支付至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太平洋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13. 特别约定:
(1)本方案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航班延误:航班到达延误4小时一次性赔300元。
(3)保险期间:仅承保单次航班,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明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4)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均承保,且同时发生落地延误、返航、备降的话,仅赔偿返航或备降保障责任。
(5)如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计算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4. 除外责任:
(1)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2)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3)附加航班延误取消保险(2023版)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除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赔偿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导致的对其直系亲属、家属或受雇人赔偿责任;
七、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九、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5.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7.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 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 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国航APP购买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保险产品或登录国航APP在“全部服务”—客票服务—保险专区选项中购买本保险产品。
3、 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如您通过国航任意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但保险无法随机票信息自动批改,您可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国航APP申请退保,并在改签后机票后重新购买保险。
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取消,如您购买的机票获得航空公司取消通知,不涉及该产品理赔责任,您可登录国航APP申请退保。
4、 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在国航APP的订单中单独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 如何办理退保?
可登录国航APP在保险订单中点击退保按钮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
6、 购买本产品后如何索赔?
产品名称 |
保险责任 |
保额 |
理赔方式 |
航班延误险 (国内/国际)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00000元 |
国内主动理 赔/国际被 动理赔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50000元 |
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
10000元 |
航班到达延误4小时一次性 赔300元 |
300元 |
航班备降 |
100元 |
航班返航 |
100元 |
7、 主动理赔特别提示
1) 赔款支付:
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并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既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或护照投保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8、 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 保险条款请详细参加附件一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190号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 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 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 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
95500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