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补偿券说明

领取有效期:您须于发放之日起一年内领取,过期未领取不予补发。
使用有效期:您须于领取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使用,未使用或部分未使用将作废。
适用产品:支付机票款(不含燃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仅限国航实际承运航班)
购买单张机票可使用的电子补偿券的最高额度为机票票款(不含燃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的50%。
同一订单包含多张机票时,可使用的电子补偿券的最高额度为订单中票价最低的机票票款(不含燃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的50%乘以机票总张数,如:同一订单内含有一张1000元的机票,一张800元机票,一张700元的机票,可使用的电子补偿券总额最高为350×3=1050元。
同一订单为多人订票,在满足上条规则的前提下,使用的EV需要平均分摊到每一张票上,且扣减的数目为10的整数倍。例如,使用500EV为三人订票,每张票款扣减500/3=166.66… 取10的整数倍为160*3=480元。
使用渠道:中国国航APP
使用规则:
a.电子补偿券可部分使用。
b.多张电子补偿券可合并使用。
c.当您办理非自愿退票,电子补偿券全额退,退还的电子补偿券有效期自退还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非自愿客票变更时,电子补偿券全额沿用。
d.当您办理自愿退票时,电子补偿券不予退还;当您办理自愿客票变更或签转时,电子补偿券可以沿用。
e.电子补偿券须在领取人本人的会员账户中使用,不可转让,但可以为其他旅客支付机票款。
f.电子补偿券不可与其他代金券组合使用。
g.电子补偿券支付金额不包含在可报销费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