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国航国内旅行险(阳光)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国内旅行险
| 责任名称 |
保额(元) |
| 标准版 |
|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400,000 |
| 附加旅行期间发病后24小时内猝死 |
30,000 |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
800,000 |
|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
300,000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200,000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 |
50,000 |
| 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补偿 |
1,000 |
|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 |
50,000 |
| 附加旅行住院津贴 |
80元/天 |
| 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 |
2,000 |
| 附加医疗运送送返 |
100,000 |
|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 |
20,000 |
| 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
5,000 |
| 航班到达延误5小时或以上,一次性赔付 |
200 |
| 附加行李延误8小时或以上,一次性赔付 |
300 |
| 附加旅程阻碍 |
800 |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每件/每套行李 限额1000元,行李箱损坏限额200元) |
1,500 |
| 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
100,000 |
| 附加银行卡盗刷 |
2,000 |
| 保险期间 |
保费(元) |
| 1-7天 |
58 |
| 8-15天 |
102 |
| 16-30天 |
158 |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 条款名称 |
注册号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 |
C0000933231202510231471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2023版) |
C00009331922023100861951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31202511040210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5078817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2522022011100601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522022102708261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52202112232740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旅行紧急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1100501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
C0000933191202207012179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112284156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取消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7391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客托运行李物品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122022011504271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092202201057394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 |
C0000933212202205078885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 |
C00009332312025102314673 |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者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122022011100631 |
二、服务信息
2. 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4.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85周岁
5.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6. 购保时间限制:
国内行程在航班起飞(购票时系统显示的或坐席提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前6小时之外均可购买;
7.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生成保单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支付至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10.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若旅客在购买保险前已打印过行程单,请登录阳光保险APP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或致电95510索取电子发票。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13. 重要提示:
1)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2)本保险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至85周岁。71至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被保险人须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3)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保单方案中“附加旅行医疗费用”指《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保险责任中的基础责任,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保单保障的意外医疗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不含自费药),不含疾病引发的相关支出。
5)本保单意外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赔偿天数90天。
6)本保单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
7)本保单保障的航班延误责任,航班到达延误5小时(含5小时)或以上,一次性赔付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本保险以航班最终动态为准,航班取消、备降不属于保险责任。
8)本保单保障的托运行李延误责任指:被保险人以旅客身份搭乘的运输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每满8小时(包含8小时),一次性赔付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行李延误理赔需递交由承运航司或目的地机场开具的行李延误证明,包括航班号及日期,行李延误时间长度等。
9)本保单中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责任,每件或每套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赔偿限额1000元,其中行李箱体损坏最高赔偿200元,如果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或随身行李因发生保险事故已经获得第三方的赔偿的,则保险人不再重复给付保险金。
10)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11)阳光保险24小时境内报案电话: +86 95510。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4. 理赔申请: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15. 除外责任:
详见保单及保险条款除外责任加粗部分
16. 保险责任说明
(一)境内旅行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部分第(二)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项下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简称“《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及代码》中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附加旅行期间发病后24小时内猝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简称“《评定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中所列1级伤残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三)航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
1、火车、轮船、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基本部分第(2)项中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评定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评定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评定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评定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客运航空
基本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随即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残疾保险责任”项下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以下简称“《评定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中该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评定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及代码》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四)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补偿
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救护车费用,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附加旅行医疗费用、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
1、附加旅行医疗费用
基本部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方案不包含可选部分(任何疾病相关)
2、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个人在该次急性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境外医疗费用按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治疗后转回境内治疗,则境内的医疗费用须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30日为限。
(四)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急性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不论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时使用何种货币,保险人均按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并赔偿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六)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中单独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六)附加旅行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支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实际住院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长给付日数为限。
(七)附加医疗运送送返、附加身故遗体送返、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或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具体紧急救援保险责任,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对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救援服务中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1、附加医疗运送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医疗紧急救援时,救援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经救援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继续接受治疗;对于实际发生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
救援机构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运返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运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将收回处理。
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运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中所载的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如被保险人需要医疗紧急救援的,应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倘若在紧急情况下,该被保险人无法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则被保险人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通知救援机构。前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被保险人未通知救援机构的,产生的救援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附加身故遗体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亲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
1)遗体/骨灰转运回居住地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中国境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保险人将承担救援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的费用、相关必要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会承担其他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事故发生地当地火葬及骨灰转送回中国境内的住所住地或经常居住地:
若根据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火葬的,保险人负责承担由救援机构安排的被保险人遗体在事故发生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产生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经济舱费用)以及骨灰盒费用,但保险人将不会承担其他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的开支。其中,保险人对骨灰盒费用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事故发生地殡仪部门标准类型费用为限。
(3)对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援助机构可应被保险人遗愿或被保险人亲属的意愿,将被保险人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的目的地可改为被保险人国际所在地,保险人参照本条“事故发生地火葬及骨灰转送回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约定负责承担救援机构因此产生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经济舱费用)以及骨灰盒费用。
2)就地安葬
援助机构按照被保险人遗愿或被保险人亲属愿望,协助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骨灰就地安葬,保险人负责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3、附加未成年子女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或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返回其在中国境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保险人承担其返回中国境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或船票或车票的票款,必要时救援机构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以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前述费用,超出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航班到达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导致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的,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原计划行程以外的交通、食宿或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搭乘的该航班或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实际抵达目的地为止的时间差。
(九)附加行李延误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预定目的地的,保险人以保险单中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行李延误导致的已经支出且无法追回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损失。
(十)附加旅程阻碍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需取消原定旅程,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旅行交通、住宿定金或押金及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并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进行原定旅程;
(二)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三)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初次诊断出怀孕,并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进行原定旅程;
(四)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被保险人预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
(五)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
(六)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含),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暴乱或自然灾害。
(十一)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
1、航空旅客托运行李物品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承保的航空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承运人(航空公司)运输,在该次运输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以下简称“保险行李”)发生毁灭、丢失或损坏等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保险行李的实际损失:
(一)因保险行李所在的飞机遭受碰撞、颠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或在飞机遭遇恶劣天气或其他险情时,承运人为确保飞行安全卸载或抛弃保险行李;
(二)因保险行李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保险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三)保险行李遭受雨淋;
(四)非因包装不善原因导致的保险行李包装破裂所致的保险行李散失、损毁;
(五)保险行李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盗窃或丢失。
2、航空旅行者随身物品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原因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以下或称“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损失保险标的的全部修复费用;
(二)损失发生当时保险标的的重新购置价;
(三)保险单所载的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按每年10%的磨损及折旧程度扣减。
(十二)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十三)附加银行卡盗刷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携带的其名下的有效银行卡由于丢失或失窃,导致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对于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银行卡账户项下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四十八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未追回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通过发行机构柜面或自动柜员机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二)通过特约机构终端(POS)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三)通过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形式发生的交易或消费。
未尽事宜详见保单及保险条款
17.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8.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9.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1)随票购买:您可登录国航APP/官网购买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保险产品。
(2)专区购买:您可登录国航APP在“全部服务”—客票服务—保险专区选项中购买本保险产品;或登录国航官网在“服务预定”—保险专区选项中购买本保险产品。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在国航APP/官网的订单中单独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4、如何办理退保?
可登录国航APP/官网在保险订单中点击退保按钮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
5、购买本产品后如何索赔?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可以保单保险公司电话95510进行报案,将有理赔专员为您办理后续理赔事宜。
6、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阳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 区光华路阳 光金融中心 8、9、10、 12层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9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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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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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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