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国航目前仅接受您在国航实际承运航班上的特殊服务申请。部分特殊服务项目需要单独收取费用。
成功申请特殊服务后,如需变更客票,您需要重新办理特殊服务申请手续。
欲知有关特殊服务的更多详情,您可通过查看下列信息获取,或也可在购票前咨询国航直属售票处或国航服务热线95583了解相关信息。
携带婴儿乘机
婴儿旅客是指乘机时年龄已满 14 天但不满 2 周岁的旅客。
1 、运输要求
婴儿旅客乘机时须有成人陪伴同行。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出生不足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 90 天的早产婴儿(胎龄小于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每名成人旅客可带两名婴儿 ( 其中一名可享受婴儿票价,另一名需购买儿童客票并单独占用座位 ) ,或一名婴儿和两名 5 岁以下儿童,或一名患病婴儿乘机。
温馨提示:患病婴儿旅客须提供医疗证明(由医生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可不注明 “适宜乘机”字样)。
2 、适用票价
乘机当日未满两周岁的婴儿,可按成人正常票价的 10% 购买婴儿客票,不单独占用座位。如您需要让您的婴儿单独占用座位,请您购买儿童票价客票。乘机当日已满两周岁的儿童乘坐国航航班时必须单独占用一个座位,并购买儿童票价客票。
3 、载运数量限制
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民航局颁布的各机型旅客载运数量安全规定,每类机型每条航线的婴儿旅客载运数量均有不同的载运标准。为确保您和您的孩子顺利出行,请您在订座或购票的同时,向客票销售人员提出婴儿乘机的需求,我们确认符合该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后,为您及您所携带的婴儿同时填开客票,以免您单独购买成人客票后再携带婴儿抵达机场,因超出所搭乘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而造成变更行程情况的发生。
4 、免费行李额
国内航班上,婴儿旅客免费行李额为 10 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 100 厘米、 60 厘米、 40 厘米。
国际及地区航班上,婴儿旅客行李件数,以客票票面显示为准。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婴儿车或摇篮的尺寸之和三边不大于一般托运行李。
5 、婴儿摇篮
我们可在部分机型执行的国际航线的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中免费提供婴儿摇篮服务。婴儿摇篮适用于体重不超过 22 磅 /10 公斤且身长不超过 75 厘米的婴儿旅客。如需预定 , 请您在以下申请时限内向我们的直属售票部门提出申请,经我们安排后方可提供服务。
( 1 )圣保罗航线
请您在航班起飞时间 72 小时(含)前,且不早于航班起飞前 14 日(不含起飞当日)提出。
( 2 ) 除圣保罗外的其他航线
请您在航班起飞时间 48 小时(含)前,且不早于航班起飞前 14 日(不含起飞当日)提出。
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在线办理 婴儿摇篮预订
儿童旅客乘机

无成人陪伴儿童

1 、运输要求
如您的孩子在乘机时年龄已满 5 周岁但未满 12 周岁,且计划独自乘机旅行,我们可为您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在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相关手续后,我们才接受运输。
出于对安全与健康的考虑,我们不接收乘机当日未满 5 周岁的儿童,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聋哑 / 失明少年的无成人陪伴服务申请。
年满 12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少年,及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聋哑 / 双目失明少年计划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服务。
我们可为您提供全航程由国航实际承运且挂国航航班号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包括国内、国际、地区的直达航班以及中转联程航班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我们暂时不接受国航与外航联运航班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中转服务。
负责与我们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交接手续的接送机人应为该儿童的父母、亲属或接受监护人授权的委托人,接送机人的年龄应满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服务内容
如果您申请成功无成人陪伴服务,我们将提供给独自乘机儿童一个标志牌挂袋,可帮助您的孩子保管所有的旅行证件以及登机牌等物品。
您的孩子旅行时需持有与购票时向我们提供的一致的有效旅行身份证件,《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也将放置在此袋中,便于携带。
我们会有专门的地面服务人员协助您的孩子办理所有值机、海关、安检以及行李托运等手续,负责陪伴您的孩子候机并保管相关文件凭证。登机后,地面服务人员会将相关资料及无成人陪伴儿童亲自交给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员将全程悉心照顾您的孩子,并会陪伴您的孩子度过一段愉快的空中旅程。如航班延误,我们会有专人照顾您的孩子,同时会及时通知您。如遇航班取消,我们将及时与您联系通知您接领孩子。航班到达目的地后,我们将有地面服务人员迎接您的孩子,并在确认接领人信息无误后,安全及时的与接领人办理孩子的交接手续。
3 、适用票价
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费用由客票费与服务费组成。已满 5 周岁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 购买儿童客票,或可购买五折以外其他适用票价客票;国际及地区客票按相应票价使用条件执行。已满 12 周岁的旅客按适用的成人票价收取。服务费用根据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航线制定,详情您可咨询 95583 。
4 、申请时限
航班起飞前一天16:00(含)之前
如需预定此项服务可以通过国航直属售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您也可以通过国航APP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预订申请。
5 、载运数量限制
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全航程提供安全周到的特殊服务及照顾,因此每一航班承运的年龄较小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已满 5 周岁未满 8 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每个航班仅限 5 名。

有成人陪伴儿童

1 、运输要求
乘机时年龄已满 2 周岁但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时有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陪伴同行,且与陪同人须购买相同服务等级舱位的客票。如儿童单独购买某一服务等级舱位客票,须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2 、适用票价
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 购买儿童客票,或可购买五折以外其他票价客票;国际及地区客票按相应票价使用条件执行。
3 、载运数量限制
每名成人旅客携带不超过: 3 名 5 岁以下儿童,或 1 名婴儿和 2 名 5 岁以下儿童,或 1 名残疾儿童。
4 、免费行李额
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儿童,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5 、座位安排
我们建议您尽早预订机票并提前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或 APP 办理乘机手续,您也可以在乘机当天尽早前往机场办理乘机手续,以便儿童旅客可以和陪同人坐在一起。如果您没有选择到相邻的座位,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安排相邻座位,但相邻座位数量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作出保证。
孕产妇
因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可能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强烈建议孕妇在出行前咨询医生,确认是否适宜通过航空运输工具进行旅行。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怀孕不满36周,您需要向我们出示在乘机前30天(不含起飞当日)内签发的孕检报告或有医生签名/盖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如您不能出示满足本要求的孕检报告或诊断证明,您需要通过签署我们《风险告知书》并明确填写您乘机时孕周的方式告知我们您乘机时的孕周时间,否则我们将无法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您需要通过人工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登机手续。乘机时,请您将安全带系在大腿根部位置。
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孕产妇,我们暂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1)怀孕满36周(含)以上的孕妇。
(2)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
(3)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
(4)产后不足7天者。
(5)有先兆流产反应的孕妇。
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如您属于孕产妇旅客,请您先行阅知上述内容后再选择购票。
残疾人旅客

听觉残疾旅客

听觉残疾旅客指聋人或听觉严重障碍的旅客。
基于安全的考虑,未满16周岁的听觉残疾旅客不可单独乘机,应由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同行。
为确保听觉残疾旅客出行顺利,除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我们可为单独出行的听觉残疾旅客免费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协助服务。
服务预订
如需此项服务,可通过国航网站、国航APP、国航热线、国航直属售票处及销售代理人预订。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残疾旅客携带的旅途中使用的小型辅助设备运输规定,请参见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3)座位安排:我们将为听觉残疾旅客安排在接近应急撤离舱门且接近乘务员的位置。但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听觉残疾的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空中服务
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听觉残疾旅客在客舱内尽可能提供服务支持,但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如协助实际进食,或提供医疗服务。

视觉残疾旅客

视觉残疾旅客指全盲、弱视或罹患眼部疾病,无完全行动能力的旅客。
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未满16周岁的双目失明旅客乘机,应由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同行。
为确保视觉残疾旅客出行顺利,除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我们可为单独出行的视觉残疾旅客免费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协助服务。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运行安全的要求,我们对每种机型可载运的单独出行的残疾旅客数量有所限制。请您在确定行程计划后尽早联系我们预订此项服务,避免您到达机场后因超出载运数量而无法按期出行。
服务预订
如需此项服务,可通过国航官网、国航APP、国航热线、国航直属售票处或经授权的销售代理人预订。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残疾旅客携带的旅途中使用的小型辅助设备运输规定,请参见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3)座位安排:我们将为视觉残疾旅客安排在接近应急撤离舱门且接近乘务员的位置,但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视觉残疾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和波音B747上层客舱座位。
(4)航站楼内服务:除如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外,我们将为视觉残疾旅客提供候机楼内必要的引导服务,协助办理乘机登记、托运/提取行李和联检手续。
空中服务
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视觉残疾旅客在客舱内尽可能提供服务支持,但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如协助实际进食,或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或提供医疗服务。

携带客舱运输服务犬的残疾旅客

服务犬指经过专门训练的,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导盲犬、助听犬等。精神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在符合小动物运输标准的前提下可办理托运手续。
单独携带客舱运输服务犬乘机的视/听觉残疾旅客须年满16周岁。
服务犬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并在购票及乘机时向我们出示:
1.由始发站、中转站或目的站国家出具的有效的官方检疫证书、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相应专业训练证明。
2.携带服务犬入境或乘坐国际(或地区)中转国内航班时,服务犬需具备有效芯片。
除此之外,乘坐国际航班时,请提前关注出入境国家对于服务犬的检疫规定等,并保证符合出入境国家的要求。
自2024年8月1日起,我们将在赴美航班上暂停收运“非美国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包括作为宠物托运的犬只和残疾旅客携带的导盲犬或助听犬)。如果您已经成功预定了犬只托运服务或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服务,我们将协助您办理客票变更或退票。我们将持续与CDC做好沟通,以期尽快恢复上述服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如果您携带在美国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前往美国,请您确认您的犬只满足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的最新要求。详细内容请登录CDC官网查询。参考网址:https://www.cdc.gov/importation/dogs/us-vaccinated-high-risk-countries.html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运行安全的要求,我们对每种机型可载运的携带客舱运输服务犬的残疾旅客数量有所限制。请您在确定行程计划后尽早联系我们预订此项服务,避免您到达机场后因超出载运数量而无法按期出行。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我们可能会拒绝运输服务犬:
—该服务犬对我们或其他旅客的健康或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服务犬在客舱或机场登机口造成严重干扰;
—承运该服务犬将会违反相关政府机构的规定或要求。
如果我们拒绝运输服务犬,如您需要,我们将在拒绝运输后10日内提供书面说明。
服务预订
如需携带服务犬出行,请最迟于航班起飞48(含)小时前,通过国航直属售票处或经授权的销售代理人预订。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携带服务犬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
承运符合我们乘机要求的残疾旅客及服务犬时,旅客无需为其携带的服务犬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旅客同意托运服务犬,我们可按照小动物运输程序为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免费办理托运手续,其重量不计入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
残疾旅客携带的旅途中使用的小型辅助设备运输规定,请参见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3)座位安排:在适用的安全要求允许的情况下,服务犬应由残疾旅客怀抱或坐卧在其身前,不得占用其他乘客的空间。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携带服务犬的残疾旅客不能坐在飞机的应急出口座位和波音B747上层客舱座位。
(4)航站楼内服务:除如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外,我们将为携带客舱运输服务犬的残疾旅客提供候机楼内必要的引导服务,协助办理乘机登记、托运/提取行李和联检手续。
空中服务
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携带客舱运输服务犬的残疾旅客在客舱内尽可能提供服务支持。
但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如协助实际进食,或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或提供医疗服务。
乘机时,服务犬穿戴工作衫并系牵引索,在征得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您为服务犬戴上口套。服务犬不得占用座位、任意跑动,并且不得影响其他旅客。携带服务犬的残疾旅客应负责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确保不影响机上卫生。如服务犬造成我们或其他旅客的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携带服务犬的残疾旅客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轮椅旅客

在国航实际承运的航班上,我们可为行动障碍的残疾旅客和伤病旅客提供地面轮椅、登机轮椅及机上轮椅服务,请根据旅客身体状况选择适用的轮椅服务。
一、地面轮椅
我们为行动不便,但能自行上下飞机,在客舱内能自己走到座位上,仅在航站楼、停机坪与飞机之间需要轮椅服务的长者(出行日已满65周岁,含生日当天)、残疾旅客和下肢受伤的伤病旅客提供免费地面轮椅服务。
二、登机轮椅
我们为不能自行上下飞机,但可以在客舱内自己走到座位上就座的残疾旅客和伤病旅客提供登机轮椅服务。
三、机上轮椅
我们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成都、杭州、天津、重庆、上海、武汉、广州、大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贵阳、拉萨、温州始发或到达的国航实际承运航班上,为没有独立行动能力的旅客提供机上轮椅服务,协助旅客移入或移出机上座椅、往返卫生间等。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运行安全的要求,我们对每种机型可载运的单独出行的机上轮椅旅客数量有所限制。请您在确定行程计划后尽早联系我们预订此项服务,避免您到达机场后因超出载运数量而无法按期出行。
服务预订
如需预订地面轮椅服务、登机轮椅服务、机上轮椅服务,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 16 :00 前,通过国航官网、国航 APP 、国航热线、国航直属售票部门及经授权的销售代理人预订。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预订轮椅服务的旅客,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9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残疾旅客或伤病旅客携带的旅途中使用的小型辅助设备运输规定,请参见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3)座位安排:我们将为申请轮椅服务的旅客安排在接近应急撤离舱门,且接近乘务员或卫生间的位置。但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申请轮椅服务的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和波音B747上层客舱座位。
(4)航站楼内服务:除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外,我们将为申请轮椅服务的旅客提供轮椅设备及推轮椅服务,协助办理乘机登记、托运/提取行李和联检手续。每部轮椅仅限乘坐一人。
空中服务
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申请轮椅服务的旅客在客舱内尽可能提供服务支持。
但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如协助实际进食,或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或提供医疗服务。

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旅客

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乘机中,其行为不得对其他旅客或航班安全造成影响,否则我们可以拒绝运输。我们强烈建议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旅客出行有人陪同,陪同人必须保证对该残疾人能够进行有效管束,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从机上撤离。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运行安全的要求,我们对每种机型可载运的单独出行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数量有所限制。请在确定行程计划后尽早联系我们,避免旅客到达机场后因超出载运数量而无法按期出行。
服务预订
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如需乘机,请通过国航直属售票处或经我们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告知我们。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同一般旅客。
(3)座位安排:我们将为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安排在客舱后部的靠窗座位,但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和波音B747上层客舱座位。
(4)航站楼内服务:除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另有要求外,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提供候机楼内必要的引导与协助。如有陪同人的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提出需求,我们也将根据需求协助您办理上述手续。
空中服务
我们将为单独出行的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旅客在客舱内尽可能提供服务支持。
但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如协助实际进食,或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或提供医疗服务。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托运电动轮椅的旅客
1.运输要求
因残疾、健康、年龄原因行动受限或腿部骨折等原因暂时性行动受限,在旅途中需要使用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旅客,在满足危险品运输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且不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免费运输。
美国航线,托运的轮椅数量没有限制;其他航线,托运的电动轮椅/电动代步工具和手动折叠轮椅合计不超过 2 部。
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得带入客舱,必须在乘机登记柜台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托运,请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含)到达机场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锂电池驱动的轮椅容量限制
如您携带的电动轮椅是由锂电池驱动,其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300Wh。如果必须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能量不超过300Wh或二块额定能量分别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锂电池由旅客随身携带,超出容量范围不予运输。
携带其他辅助设备的旅客
指残疾旅客和伤病旅客自备的、为工作和生活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因残疾、健康问题而活动受到限制的旅客在旅行中必须使用的手动轮椅、助步器、拐杖等。
为防止丢失或损坏,托运的辅助设备应尽可能地进行拆卸并包装。
1.以下小型设备(每人仅限一件)可带入客舱,也可免费托运:
尺寸不超过33*91*106CM的手动折叠轮椅、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等。
带入客舱的设备应保证可以放置在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除以上小型设备外,还可免费托运一件以下辅助设备:
(1)上述小型设备中的任意一件
(2)手动轮椅
(3)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4)机械假肢及专用小型气瓶

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的旅客

医用氧气一般使用高压气瓶保存,在航空运输中属于危险品管理范畴,中国民用航空局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使用。
我们允许随身携带进入客舱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设备是指通过分子筛技术分离空气中的氧气,向使用者提供氧浓度≥90±3%的氧气的设备,该设备不带有压力贮存部件,分配机构不带有压力,也不自主产生氧气。该设备应符合我们的要求,请在申请前详细阅读并填写《旅客告知书》
在国航实际运营的航班上,旅客随身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登机,可在巡航阶段使用,以提高身体舒适度。
在旅行过程中,需要全程持续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的旅客,须满足以下要求:
全程持续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的旅客乘机时,需提供开具日期不早于乘机日期前10天,由医疗机构出具、有医生签名章并表明您适宜乘机的证明。如果表明您适宜乘机的证明是由您的私人医生或家庭医生开具的,还需要附上开具证明医生的医生资格证明。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要求
随身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需已获得美国航空管理局(FAA)的认证和授权,设备外部应粘贴有效标识。
所携带的电池和备用电池的使用时间不少于所乘航班航程时长外加 3 小时。
但同时,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的备用锂电池数量与我们允许旅客可携带所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的总数量,合计不超过20个。
其中能量大于100瓦时但不超过160瓦时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大于2克但不超过8克的锂金属电池,在我们同意承运的前提下不超过2个。
额定能量超过160瓦,锂含量超过8克,不予运输。
服务预订
如需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请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通过国航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或在航班起飞2小时前,在乘机登记柜台提出申请。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
已通过国航直属售票处申请的旅客,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6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未通过国航直属售票处申请的旅客,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必要的查验:旅客需出示或填写《旅客告知书》,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将核查诊断证明及便携式氧气浓缩器认证情况。
(3)座位安排:我们将为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的旅客安排在窗口位置,但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您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空中服务
我们不承诺向旅客提供机上电源,请务必提前自行确认所带电池能否满足整个航程+3小时时间的需要。
我们会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关注携带便携式氧气浓缩器旅客的身体状况及锂电池状态,并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

残疾旅客载运数量及机上无障碍设施

各机型残疾旅客载运数量
机型 机上轮椅
旅客
携带服务犬进客
舱的残疾旅客
无人陪伴视觉
残疾旅客
无人陪伴的智力或
精神残疾旅客
ARJ21
2
C919
4
B737-700/800/8
A319/A320
A321
B747
6
B777-200
B777-300ER
B787
A330/A350
(上述限制不适用美国航线)
机上无障碍设施
机上座椅扶手:我们运行的所有机型中,除经济舱紧急出口处及经济舱隔板后第一排的座椅扶手不能抬起外,其余座椅均可方便肢体残疾旅客进出。
无障碍卫生间:我们在B747-8/B777-300ER/B787-9机型上配备了无障碍卫生间,A350机型经济舱内两个并排卫生间的隔板打开后,可构成一个无障碍卫生间。
其他特殊需求的旅客

长者服务

我们在国内部分机场,为乘坐国航实际承运航班的,但不熟悉机场环境/不了解乘机流程的长者提供出港航班的引导服务。
1.适用范围
出行日年龄在 65 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上且不熟悉机场环境/不了解乘机流程的长者。
2.适用航班
(1)适用航班为:
我们可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成都天府/双流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之间对飞的航班上提供长者服务。
(2)提供服务的地点为:在始发站出港机场提供服务。
3.服务内容
我们将在始发站为长者本人提供自乘机登记柜台开始至航班登机口的引导服务。同时,部分机场设置了老年人适用的安检通道,我们在当地机场政策的准许下,协助长者本人通过。
4.服务预定
如需此项服务,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 16 :00 前通过国航APP、国航热线、国航直属售票部门预定。
5.服务时限
考虑到各个机场物理距离与长者政策的不同,我们的候机楼环节服务的提供时间为航班起飞前2小时至值机柜台关闭前30分钟。
值机柜台关闭时间请参见 《中国各机场国航航班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表》
★特别提示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顺畅,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不会接触或照看您的随身行李,请您关注随身行李及托运行李限制要求。无法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限制物品(如水果刀、酒精饮料)必须托运。超过相应舱位非托运行李标准要求的行李,请您一并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要求请参见“行李信息”中相关内容。
长者旅客出行时如需使用轮椅、担架、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或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应提前向我们提出,并同时遵守轮椅旅客、担架旅客、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的旅客的相应要求;出行时如受伤、术后或患病,还应同时遵守伤病旅客的相应要求。

伤病旅客

一、符合下述情况的旅客,建议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
1.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2.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有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3.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的病人;
4.因受伤及医疗处置后,旅客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5.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6.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7.脑部手术后,旅客处于嗜睡状态或呼吸节律不齐。
二、符合下述情况的旅客,符合一定条件后方可乘机:
旅客患病种类 乘机要求
第一类
1.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全程需要使用担架、POC)。
2.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
第二类
1.因状态、疾病或手术后反应(含并发症)受到限制运输的旅客:
(1)手术后,旅客在乘机时仍处于重度贫血状态(HGB≤60g/L)。
(2)眼部手术后出现眼压不稳定等并发症。
(3)颌面外科未能达到实际意义的愈合期(如隆鼻手术缝线未拆除、酣症根治术后)。
(4)腹部脏器手术后功能恢复不良。
(5)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含)以上。
2.因手术原因受到限制运输的旅客:
(1)手术后不满21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脑部及脑部相关手术(如脑膜手术)。
B.肺部及肺部相关手术(如肺部真菌感染)。
C.心脏及心脏相关手术。
(2)手术后不满15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整容、整形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眼部手术以外),如隆胸、隆鼻、吸脂手术等。
(3)手术后不满14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眼部激光矫正手术及青光眼术后不满14天,如持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眼科开具的眼压平稳证明,眼压平稳证明要求与效用同诊断证明。
B.涉及躯干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C.淋巴结及淋巴结相关手术。
(4)手术后不满10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内眦开大或外眦开大(开眼角)等其他眼周手术。
B.眼周综合性手术(如眼皮、眼角或眼袋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眼部器官手术)。
C.单独重睑术或单独眼袋手术,且飞行计划时间在3小时(含)以上。
D.胃、肠、膀胱、胆、胆囊、十二指肠、空肠、回肠、阑尾、盲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膀胱手术及涉及上述脏器的手术。
(5)手术后不满7天(计算日期时手术当天不含)
A.内耳手术后不满7天,如旅客持有医院开具的内耳伤病痊愈及无并发症的证明,其要求与效用等同于诊断证明。
B.鼻内手术。
C.下腔静脉滤网取出术后不满7天。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 可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三类
1.肾脏、肝脏、脾脏、胰脏、卵巢、睾丸、甲状腺、甲状旁腺、前列腺、肾上腺、胸腺、肾上腺、胰腺、松果体、脑垂体、胰岛、子宫及子宫附件(含卵巢、输卵管、宫颈、阴道)、颈椎、腰椎、骨(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治疗骨质疏松的除外)、韧带等手术。
2.涉及四肢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3.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不含)以内。
4.脊髓引流术。
5.皮肤类及肌肉类手术,无出血现象。
提供适宜乘机诊断证明,或能够证明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的证明材料 (如出院证明)
如以上证明均确实无法提供,可签署《风险告知书》
三、诊断证明和术后证明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诊断证明,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3)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4)航班起飞前10日内开具(计算日期时起飞当日不含,如1月1日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迟可用于乘坐1月11日的航班)。
2.术后证明材料,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3)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
即使您已满足我们的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服务预订
伤病旅客如需乘机,请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前告知我们。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同一般旅客。
(2)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同一般旅客。
(3)座位安排:出于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伤病旅客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4)必要的查验:对于须提供诊断证明或术后证明材料的旅客,我们将在乘机登记及登机环节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我们有可能在告知您航空风险后,请您签署我们的《风险告知书》,请您知晓。
空中服务
★特别提示
伤病旅客出行时如需使用轮椅、担架、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或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应提前向我们提出,并同时遵守轮椅旅客、担架旅客、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和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的旅客的相应要求。
我们会在航班飞行过程中关注伤病旅客身体变化状况,出现突发情况时我们会采取相应措施。

担架旅客

1.运输要求
如果您在飞机起飞至降落整个航行过程中,无法以直立姿势坐于座位上,您可以向我们提出担架服务的申请。如您需要申请担架服务,请在以下申请时限内向国航直属售票处或经授权的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安排后方可承运:
A.美国、加拿大航线,请您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含)前提出。
B.除美国、加拿大航线以外航线,请您在航班起飞前3天(不含起飞当日)提出。
为了确保您在旅途中的安全,请安排至少一名年满18周岁的成年旅客或医务人员陪伴同行。并请您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80分钟到达值机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医疗证明
购票时须提供开具日期不早于最早乘机日期前10天(不含起飞当日),由医生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可不注明“适宜乘机”字样。
乘机登记时须提供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内开具的允许登机的医疗证明。
3.适用票价
我们的担架设备将被安排在经济舱。您需要为安装担架所需占用的座位支付相应票价,具体适用票价及税费请向我们的工作人员咨询。
4.免费行李额
计重制航线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60千克,每件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计件制航线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3件,每件不得超过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OPO人员

仅适用于国航实际承运的国内直达航班(不含港澳台)。
当您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简称 OPO)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转运人体捐献器官,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我们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绿色通道,为您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我们将按普通旅客保障流程向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需要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95583向我们提出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尺寸、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
需要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及副本,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等。
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容器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识;如容器体积超过我们随身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办理占座行李服务;带入客舱的运输专用容器,在运输过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携带造血干细胞运输的旅客

根据民航局《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 9号)第三十二条,在满足下述所有要求时,我们将与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起为携带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的旅客提供特殊保障流程,否则,我们将按普通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1.您的身份应该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血库工作人员,或者是血液病医院、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儿科专业诊疗科目的三级综合医院的工作人员。
2.我们需要您所在单位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应包括您预订客票时的身份信息、行程信息、您所属单位信息、输出及接收造血干细胞医院的名称,造血干细胞类型和用途,用于存放造血干细胞储物箱的内物明细,以及无传染及无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无害声明。
3.需要您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95583向我们提出运送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造血干细胞类型、包装尺寸及制冷剂属性、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
4.如储物箱体的积超过我们随身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需要提前办理占座行李服务;带入客舱的储物箱,在运输过程中由您自行照管。
5.造血干细胞须接受同运输人体捐献器官一样的安全检查。
6.在我们收运您及您携带的造血干细胞时,将留存您的介绍信。
如您是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华骨髓库的工作人员(含授权人员),我们将按中国红十字会或中华骨髓库有关要求,向您与您携带的造血干细胞提供特殊保障流程。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携带辅助设备的旅客

托运电动轮椅的旅客
1.运输要求
因残疾、健康、年龄原因行动受限或腿部骨折等原因暂时性行动受限,在旅途中需要使用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旅客,在满足危险品运输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且不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免费运输。
美国航线,托运的轮椅数量没有限制;其他航线,托运的电动轮椅/电动代步工具和手动折叠轮椅合计不超过 2 部。
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得带入客舱,必须在乘机登记柜台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托运,请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含)到达机场乘机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2.锂电池驱动的轮椅容量限制
如您携带的电动轮椅是由锂电池驱动,其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300Wh。如果必须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能量不超过300Wh或二块额定能量分别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锂电池由旅客随身携带,超出容量范围不予运输。
携带其他辅助设备的旅客
指残疾旅客和伤病旅客自备的、为工作和生活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因残疾、健康问题而活动受到限制的旅客在旅行中必须使用的手动轮椅、助步器、拐杖等。
为防止丢失或损坏,托运的辅助设备应尽可能地进行拆卸并包装。
1.以下小型设备(每人仅限一件)可带入客舱,也可免费托运:
尺寸不超过33*91*106CM的手动折叠轮椅、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等。
带入客舱的设备应保证可以放置在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除以上小型设备外,还可免费托运一件以下辅助设备:
(1)上述小型设备中的任意一件
(2)手动轮椅
(3)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4)机械假肢及专用小型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