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以及国航有关规定,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1.爆炸或者燃烧的物质与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危险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3.枪支(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1-3项枪支的仿真品。
4.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5.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
(4)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车,如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5)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6)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其他
(1)活体动物(国航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可作为宠物运输的猫、犬)。
(2)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4)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6)自加热食品(如自加热火锅、自加热懒人火锅)。
(7)三星GALAXYNOTE7手机。
下列物品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如果您将下列物品作为行李托运,或夹入行李中托运,国航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只承担一般行李责任;如此类物品被政府没收,国航不承担责任。
(1)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
(2)有价票证
(3)货币
(4)可转让票据
(5)珠宝
(6)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7)古玩字画
(8)易碎易损坏物品
(9)易腐物品
(10)样品
(11)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12)旅行证件或文件
(13)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
(14)旅客需定时服用的药
(15)骨灰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1.移动电源(充电宝)
2.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国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国航同意,方可作为行李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类物品。此类物品建议您作为货物运输,如按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的包装。
2.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
3.超过一般行李体积限额的体育运动用品及乐器。
4.家庭驯养的猫、狗(具有攻击性、易于伤人、易发生呼吸系统问题、短鼻类的猫、狗不予运输;处于怀孕状态、出生不超过8周、哺乳期及分娩7天内的猫、狗不予运输;生病的猫、狗不予运输)。
5.导盲犬、助听犬。
6.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7.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主要包括:
A.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B.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C.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D.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8.工具和其他物品,主要包括:
A.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B.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9.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的化妆品等。
托运酒精时,酒精的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超过5L。
10.含有危险品(如装有锂电池)的箱/袋,需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该设备有防止意外启动措施(如卸下锂电池)
(2)每个锂金属电池芯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每个锂金属电池的总锂含量不超过2克;每个锂离子电池芯的额定能量不超过20Wh;每个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超过200Wh,且每个电池芯或电池需经过UN检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的所有测试。
(3)但如设备有缺陷或受损,则不予运输。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