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 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 1.1“国际航空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 1.2“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1.3“您”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 1.4“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 1.5“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 1.6“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 1.7“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为我们实际运营航班的旅客和行李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 1.8“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定义“您”的定义)
- 1.9“儿童”指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 1.10“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
- 1.11“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 1.12“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 1.13“客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并赋予运输权利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运输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通知和票联等内容。
- 1.14“电子客票”指由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凭证的客票形式。
- 1.15“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 1.16“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 1.17“票联”是指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 1.18“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
- 1.19“乘机联”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 1.20“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 1.21“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 1.22“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 1.23“中途分程”指经我们事先同意,您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您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 1.24“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 1.25“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 1.26“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详见
-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
-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
-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 1.27“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 (2)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 1.28“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 1.29“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为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1.30“托运行李”是指您交由我们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 1.31“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行李和占座行李。
- 1.32“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 1.33“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 1.34“航班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 1.35“代码共享航班”指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有约定,称为“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的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CA)的航班,可能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民用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实际运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