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李运输
- 8.1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
- 8.1.1托运行李
- 8.1.1.1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 8.1.1.2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
- 8.1.1.3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 8.1.2非托运行李
- 8.1.2.1随身携带物品
- 我们将限定带入客舱行李的最大体积和/或重量。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两件随身物品,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17磅);每位经济舱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物品,且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11磅)。每件随身携带物品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保证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 8.1.2.2占座行李
- 如果您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第8.1.1款及8.1.2.1款规定,您须事先通知我们并得到我们的许可后,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且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超过75千克(165磅),长、宽、高三边分别不超过100厘米(40英寸)、60厘米(24英寸)、40厘米(16英寸)。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您自行保管。
- 8.2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
- 8.2.1免费行李额
- 8.2.1.1您携带的免费托运行李应符合我们规定的限额:持成人或儿童头等舱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40千克(88磅),持成人或儿童公务舱客票的旅客为30千克(66磅),持成人或儿童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为20千克(44磅);持婴儿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千克(22磅)。
- 8.2.1.2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您的免费行李额应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
- 8.2.1.3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或地区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 8.2.2超限额行李
- 8.2.2.1当您的行李不符合免费行李政策或重量、体积或件数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您需为超过部分或不符合免费行李政策的部分支付超限额行李费。
- 8.2.2.2我们向您收取超限额行李费时,为您填开收费凭证。
- 8.2.2.3您的超限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限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 8.3行李的收运
- 8.3.1 拒绝运输的权利
- 8.3.1.1 对本条件第8.5款和第8.6款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或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 8.3.1.2如果我们认为该物品由于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我们可以拒绝载运。
- 8.3.1.3 行李应按我们的要求适当包装,否则我们可以拒绝收运。
- 8.3.2 检查权
-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需要,您应当允许我们对您本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您的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如果您不在现场,我们也可以检查您的行李,以便确定您是否带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装有本条件第8.5.1款所列物品,或者装有任何枪支、弹药,而未按照本条件第8.5.2款向我们出示。如果您不遵守这一规定,我们将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您造成损害,或X射线或扫描给您的行李造成损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我们的过错造成的。
- 8.4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 8.4.1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七十二小时后予以处理。
- 8.4.2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我们将查验客票信息。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 8.4.3对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我们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 8.4.4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我们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将由我们交付与您。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我们不收取保管费。
- 8.5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 8.5.1 您的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不得有下列物品:
- 8.5.1.1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ICAO-TI)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IATA-DGR)以及我们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例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 8.5.1.2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 8.5.1.3不符合本条件第1.29款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或者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8.8.7款和第8.8.8款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除外);易碎、易损、易腐物品及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海鲜、榴莲等);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 8.5.2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弹药;军械、警械及其主要零部件(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国家禁止的械具(电击器、防卫器);国家管制器具(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它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
-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第8.8.3款规定,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 8.6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 8.6.1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但是,每名旅客可随身携带以下规格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
- 额定能量大于100wh(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时的锂离子电池,锂含量大于2克、不超过8克的锂金属电池,经我们批准方可以作为随身物品携带两个;额定能量大于50瓦时、不超过100瓦时的锂离子电池,锂含量大于1克、不超过2克的锂金属电池不超过两个; 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视为备用锂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而且不论额定能量大小,您最多只能携带两个。
- 严禁携带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严禁携带非个人自用目的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如充电宝)。
- 8.6.2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8.5款或第8.6款禁止携带或运输物品,如果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机构实施的与行李检查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此类物品的遗失及损坏,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我们不承担责任。
- 8.7建议不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 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建议不要放置或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 8.8限制运输的物品
-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 8.8.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建议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需参照超限额行李标准另行收费。
- 8.8.2如果您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第8.1.2.1款规定,您须事先通知我们并得到我们的许可后,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按第8.1.2.2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您自行保管。
- 8.8.3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本条件第8.5款指定的ICAO和IATA的规定及我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我们的规定办理。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超限额行李收取相应费用。
- 8.8.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 8.8.5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化妆品。
- 8.8.6因残疾、健康、年龄原因行动受限或腿部骨折等原因暂时性行动受限的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 8.8.7小动物
- 8.8.7.1小动物(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具有攻击性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斗牛犬等不属于该范围)的运输必须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我们同意后方可承运。
- 8.8.7.2您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入容器内,且该容器须符合我们的要求,并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否则我们不予承运。我们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我们规定的附加条件。
- 8.8.7.3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需参照超限额行李标准另行收费。
- 8.8.7.4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我们有过错。
- 8.8.7.5您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 8.8.8导盲犬、助听犬
- 8.8.8.1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我们将遵照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乘机人及导盲犬、助听犬提供运输。
- 具备乘机条件的盲人或聋人旅客应在定座时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向我们提出需求,如果我们能提供您所需的服务,我们将在24小时内答复您。可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可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 8.8.8.2您应对您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我们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 8.8.9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rtable Oxygen Concentrator,简称POC)
- 如您需要全程使用POC,应在定座时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向我们提出需求,并提供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您的POC应满足我们的认证要求,所带电池应满足所乘航班航程时长再加3个小时的时间要求。POC的状况和功能由您自行负责。
- 8.8.10持续正压呼吸机(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简称CPAP)
- 您可以在巡航阶段使用,在地面滑行、起飞、落地等飞行关键阶段按电子设备的管理要求,应停止使用。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