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16.1 我们对您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与您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 16.2我们仅对我们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 16.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 16.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可补偿的损害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我们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16.5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赔偿责任。
  • 16.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 16.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规定。
  • 16.8 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 16.9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 16.10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损坏,我们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 16.11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 16.12我们对于根据本条件第8.5款和第8.6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和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无论其损害如何,均不承担责任。如果在您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8.7款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我们按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 16.13 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对由于运输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损害,我们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16.14在为您办理行李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付的超限额行李费。
目录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