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变更运输
- 8.1 托运人的处置权
- 8.1.1托运货物自收运后,至收货人提取前,托运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托运货物行使处置权。
- 8.1.2 收货人收到货运单或者货物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我们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 8.1.3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8.1.3.1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托运货物提回;
- 8.1.3.2 在经停站中止运输;
- 8.1.3.3 在目的地或者经停站要求将托运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
- 8.1.3.4 要求将托运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 8.1.4 只有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的处置权仅限于一份货运单项下的全部托运货物。
- 8.1.5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产生的费用,赔偿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对我们或其他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 8.1.6 托运人行使处置权应当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否则,我们将拒绝办理。
- 8.1.7 托运人只能通过缔约承运人行使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当托运人行使处置权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出示货运单托运人联。
- 8.1.8 如果我们认为托运人行使处置权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执行,我们将立即通知托运人。
- 8.2 我们变更运输的权利
- 8.2.1为保证托运货物及时运输,我们可能在无法或来不及通知的情况下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航线、机型或者承运人。
- 8.2.2由于下列原因,我们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重新安排或推迟航班或在不载运货物或仅载运部分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 8.2.2.1 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 8.2.2.2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情况、骚乱、政治动乱、禁运、战争、戒严、罢工、怠工、不稳定国际局势、恐怖主义行为或政府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战争或警告等。
- 8.2.3为了达到合理运输的目的,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使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者部分托运货物至目的站。
- 8.2.4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或全部托运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 8.2.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于第8.2.2款所述原因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终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点,或某票货物的运输被取消、重新安排、继续运输或被终止,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 8.3 中止运输
- 8.3.1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确认某一票托运货物属于适用的公约、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但不符合限制条件的,我们将中止该货物的运输。必要时,我们可以将此货物交由行政当局处理。
- 8.3.2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包装不良等情况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转移或销毁这些货物而不承担责任。
- 8.3.3如果托运人要求将中止运输的货物运回始发站,在符合法律和规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执行托运人的指示,托运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