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国航综合险(众安)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综合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费 |
综合险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
3,000,000元 |
35元/航段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0元 |
航班延误 |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200元, 6小时及以上赔偿400元, 最高赔偿400元 |
托运行李延误 |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 最高赔偿1,000元 |
托运行李损失 |
600元 |
证件遗失 |
1,000元 |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备案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 |
(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43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2022版A款) (众安在线) |
(备-医疗保险)【2021】(附) 189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 (众安在线) |
(备-其他)【2020】(主) 090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财产损失及延误保险(互联网) (众安在线) |
(备-普通家财险)【2021】(主) 107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证件盗抢保险 |
众安备-家财【2015】附204号 |
二、服务信息
2. 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4.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30天-100周岁
5.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一航段限投一份
6. 购保时间限制:
国内行程在航班起飞(购票时系统显示的或坐席提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前6小时之外均可购买;
国际行程在航班起飞(购票时系统显示的或坐席提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前48小时之外均可购买。
7.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支付至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9.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若旅客在购买保险前已打印过行程单,请登录众安保险APP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或致电952299索取电子发票。
10.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2299
12.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而造成的伤害;
5、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9、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合同所载行程的民航客机;
14、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15、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在候机区外遭受意外伤害;
16、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7、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或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康复性医疗器械(如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所产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春秋航空航班、九元航空航班及泰国东方航空航班(若保险单载明承保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班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三)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四)发生航班延误、航班取消或航班备降返航的,被保险人未实际办理保险合同载明航班的值机手续的;
(五)发生航班延误或航班备降返航的,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实际搭乘保险合同载明航班的;
(六)战争、军事活动、劫机、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七)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八)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
(九)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十)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下列任何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仪等电子设备及配件、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相机及配件;
(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单证、债券、印花、息票、地契、股票、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旅行证件、银行卡、信用卡等;
(三)图章、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及其所载信息;
(四)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五)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六)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瓷器或水晶等;
(七)动物、植物、食品食物、饮料及酒类;
(八)家具、古董、艺术品、收藏品;
(九)租赁的设备;
(十)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一)在用的运动器材;
(十二)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在2小时内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公司承运人,且未取得行李延误小时数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未及时领取托运行李,而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五)任何因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行李的延误。
下列任何费用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3)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或不影响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的旅行文件的重置费用;
(4)除身份证、护照及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重置费用、合理且必须的住宿、交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5)非因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丢失;
下列任何费用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3)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或不影响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的旅行文件的重置费用;
(4)除身份证、护照及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重置费用、合理且必须的住宿、交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5)非因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必要旅行证件的丢失;
(6)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3.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国航APP购买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保险产品或登录国航APP在“全部服务”—客票服务—综合险选项中购买本保险产品。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如您通过国航任意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但保险无法随机票信息自动批改,您可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国航APP申请退保,并在改签后机票后重新购买保险。
如您购买的机票在航班起飞前获得航空公司取消通知,且航空公司未提供后续保障航班的,不涉及该产品理赔责任,您可登录国航APP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在国航APP的订单中单独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如何办理退保?
可登录国航APP在保险订单中点击退保按钮进行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
6、购买本产品后如何索赔?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理赔方式 |
综合险(国内&国际通用)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
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线下理赔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
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线下理赔 |
航班延误 |
主动理赔或线下理赔 |
托运行李延误 |
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线下理赔 |
证件遗失 |
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线下理赔 |
7、主动理赔特别提示
本保险产品的航班延误责任生效后,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并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既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8、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保险条款请详细参加附件一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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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99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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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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