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 2.1 基本原则
- 2.1.1除本条件第2.1.2款、第2.2款和第2.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我们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国际运输。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之间航线的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 2.1.2除免费和特种票价使用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 2.2包机运输
-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 2.3 代码共享
-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CA)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民用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实际运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
- 我们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我们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我们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我们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我们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2.3.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 2.3.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2.3.3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 2.3.4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 2.3.5航班禁烟。
- 2.4法律的优先适用
-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际及地区航空运输,如本条件与我们的运价规则或者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或者法律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