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客票
- 3.1 一般规定
- 3.1.1 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有效的身份证件。
- 3.1.2 客票不得转让。
- 3.1.3 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 3.1.4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第3.1.3款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部分,我们将为您出具有关凭证,用于您以后搭乘我们的航班或换取我们的相关服务。
- 3.1.5 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 3.1.6除电子客票外,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变更的,您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个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您应出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旅行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 3.2客票的有效期
- 3.2.1 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
- 3.2.1(a)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或
- 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3.2.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 3.3.1由于我们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您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您的客票有效期可延长到我们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 3.3.1.1取消您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 3.3.1.2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您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 3.3.1.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 3.3.1.4造成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 3.3.1.5更换了您的舱位等级;
- 3.3.1.6未能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 3.3.2如果您持普通票价客票,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我们在您定座时未能按您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您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我们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日。
- 3.3.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我们可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我们能够按照您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患病应当提供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当客票未使用航段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三个月。 我们也可同样延长陪同您的近亲属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 3.3.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以通过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近亲属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种更改,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四十五日。
- 3.4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 3.4.1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如未按顺序使用,我们需要根据您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
- 3.4.2如果您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 3.4.3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照您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您支付的票价,是指您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您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我们将基于您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您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您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 3.4.4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 3.4.5您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您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 3.4.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为您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 3.5 承运人的名称
-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语形式。
运输总条件
国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国际旅客行李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适应范围
第三条 客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第八条 行李运输
第九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 航班超售
第十一条 退票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货物运输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第五条 货运单
第六条 货物运费
第七条 货物运输
第八条 变更运输
第九条 货物交付
第十条 特种货物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董事长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