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本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则适用国航国际客票,包括2021年9月1日前销售的国航国际客票。
3.特殊票价产品的退改规则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则执行。
4.本规则视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
二、一般规定
1.国际客票的变更与退票按您办理变更或退票手续的时间计算变更手续费及退票手续费,不按提前取消定座日期计算。
2.凡符合本规则的,优先按照本规则执行。未规定的,按照《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执行。
三、自愿退票
1.符合自愿退票条件下,应退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应退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另一部分是应退的代收政府税费。这两部分在退票时分别进行计算。
(1)应退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 已支付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 已使用航段重新计算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 不可退航段票价和燃油附加费 - 退票手续费
(2)应退的代收政府税费 = 未使用航段的政府税费(按政府规定不允许退还的税费除外)
2.燃油附加费的退票规则与票价的退票规则一致,即票价可退燃油附加费可退,票价不可退燃油附加费也不可退。
3.当应退票价和燃油附加费的计算结果合计为零或负数时,您无需补交差额,我们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政府税费(按政府规定不允许退还的税费除外)。
4.如有多个未使用航段且适用多个退票手续费时,我们只收取金额最高的一个退票手续费。
5.对于您申请退票之前已经自愿变更过的客票,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6.不占座婴儿客票免收退票手续费。适用儿童票价的儿童客票,退票手续费可享受与儿童票价一致的折扣。
7.国际客票有多个航段、部分航段已使用后您申请退票,我们需重新计算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政府税费。由于国际运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同销售舱位、相同航段在不同行程组合中的票价、燃油附加费和代收的政府税费均不同,客票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燃油附加费和代收的政府税费,以我公司最终计算结果为准。
温馨提示:以您购买的往返程客票为例,如果去程已使用,已使用部分的票价与税费合计金额可能会高于您支付的往返程票价与税费合计金额的一半。
四、自愿变更
1.未开始旅行的客票,以办理变更日为销售日期重新计算全程费用,已开始旅行的客票,以原始客票(即您支付的第一张客票)出票日为销售日期重新计算全程费用。
2.客票变更时,包括您持未预定座位的客票(即OPEN航段)申请预定座位,您所支付的票价、燃油附加费、政府税费将全部重新参与计算。
2.1如果合计金额高于您为原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您应当支付原付款金额与变更后金额之间的差额,同时您需按原客票的票价规则支付变更手续费。
2.2如果合计金额低于您为原客票所支付的金额:
2.2.1相同舱位服务等级之内变更,您可以申请办理自愿退票,另购新票。您也可以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我们只收取按原客票的票价规则计算的变更手续费。
2.2.2如果您自愿降低舱位服务等级(例如头等舱降至公务舱、超级经济舱或经济舱;超级经济舱降至经济舱等),您可以申请办理自愿退票,另购新票。
3.每次变更均需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有多个变更航段且适用多个变更手续费时,我们只收取金额最高的一个变更手续费。
4.不占座婴儿客票免收变更手续费。适用儿童票价的儿童客票,变更手续费可享受与儿童票价一致的折扣。
目录
运输总条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客票销售
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四条 乘机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六条 行李运输
第七条 航班超售
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第九条 附加服务
第十条 投诉受理渠道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定义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旅客运输规定
航班超售处置赔补偿标准